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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需有明確證據,打手槍不成立通姦罪

只幫小王打手槍,綠帽夫告不成通姦

與妻子結婚多年的羅姓男子,去年底發現三十三歲的楊姓妻子的舉止有異,懷疑她在外面有男人,然而多次跟監追查均無斬獲。直到今年二月五日,發現妻子下樓與五十四歲的曾姓男子會合,兩人快步前往附近的一家賓館。

為了取得通姦證據,羅男硬是忍了半個多小時,才進入賓館到房間抓姦。本想說半小時過了,兩人應該早已按耐不住地開始進行性行為,進去卻發現兩人仍衣著完整;他最後報警陳述妻子為曾男用手撫摸性器官「打手槍」,控告妻子與曾男通姦。

楊女否認與曾男有肉體關係,稱說2人開房間、純聊天。最後因證據不足將兩人以不起訴處分。

刑法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採男女「性器接合」的嚴格認定,也就是說,除了開房間以外,雙方必須要有性行為才能算是通姦罪。若要控告對方通姦這條罪名,最重要的就是要有明確的證據,不論是影片或照片,都需要能證明兩人的性器有所接觸。本案中,即便兩人真的有「打手槍」,也會因為非屬性交而判無罪,更何況此案中,也缺乏打手槍的證據。

如果想要提出通姦告訴,務必確保自己的蒐證已經完整確實。如果證據尚有不足之處,千萬不要急著攤牌,否則很可能讓對方逃過一劫,也讓自己往後的蒐證更加困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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