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夫妻能夠兩願離婚,但為了避免發生逼迫離婚的情況,並保障雙方權益,必須要找兩位以上的離婚證人,親見親聞雙方的離婚意願,並在協議書上簽字,事後才能持離婚協議書,到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。
雖然大家都知道這個法律,但有乖乖做到的並不多。不是證人沒有確實親見親聞,就是自行替對方代簽,貪圖一時的方便,以為不會被發現。然而一旦離婚後出現爭議,最後離婚不但被判決無效,還可能因此吃上官司。在台灣離婚雖然不困難,但務必遵守法律規定,以免侵害自己的權益,還因離婚失敗衍生更多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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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離婚證人」是兩願離婚不可或缺的角色,但礙於華人社會「勸和不勸離」的傳統觀念,讓離婚證人成為最困難的關卡。雖說離婚證人條件限制不高,只要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,且年滿20歲,即使不認識夫妻兩人,也能當離婚證人,但是太多人不想要介入夫妻問題之中,不願意擔任此角色,導致許多夫妻無法離婚。
有鑑於太多人遇到這類的問題,導致專業證人這個新興職業的出現,只要你肯付錢,就有人願意擔任離婚證人。但典範徵信社要提醒您,許多人只知道要簽字,卻不了解相關法律,還是可能出現爭議。除了慎選證人之外,自己也要了解離婚法律,才不會影響到自身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