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李女日前向法院提告,她指出二零零七年與呂姓男子結婚,沒想到婚後不久的某天,她就在半夜被呂男趕出門。因為後來丈夫苦苦挽回,她才沒提離婚,但為了防止以後再發生類似事件,她要求丈夫簽下保證書,約定對方須履行配偶忠誠義務,不得在外與其他異性發生不純潔友誼,並不得對她有言語上的侮辱或肢體暴力,如果違反規定,應賠償九百多萬元。
李女主張,簽下保證書後,對方仍經常對他惡言相向,不但說她可怕,還罵她矯揉造作,甚至批評她做的飯比前女友難吃,還多次以三字經辱罵,甚至曾外出找女人,已違反配偶忠誠義務,應依保證書內容賠償。
開庭時,呂男雖否認有言語污辱、援交等行為,但李女提出呂男親手所寫的四份悔過書,證明對方曾寫下:「我不該罵老婆矯揉造作」、「我罵三字經,故要罰寫淨口業真言1000遍」、「不該說做的飯比前女友難吃,該罰寫1000遍」、「我不該罵髒話」等字句,法官跟據悔過書認定呂男確實有違約四次,判處李女勝訴。
然而法官認為,保證書約定的違約金太高,非一般人所能負擔,因此改為每次違規須賠3萬元計算,最終依四次違規紀錄判賠12萬元。本案中,李女應負擔本案98%裁判費,依原請求金額九百六十二萬元計算,須繳納九萬多的裁判費給法院,如此高額裁判費再加上律師費,最後卻只拿到十幾萬,可說是得不償失。
奉勸各位在簽訂類似合約時,不要獅子大開口,設定太高的賠償金,除了對方有可能無法給付,法院也不一定會讓你全額受償。賠償金應設定在合理範圍內,千萬不要太貪心,免得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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