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縣一名莊姓男子和謝姓女子同床共枕,被妻子錄下叫床聲音,對兩人提告。兩人在檢方偵辦時坦承有碰觸但沒插入。然而檢方依據所錄下的叫床聲,認定兩人有性交行為,依法提起公訴。
已婚的莊姓男子與謝姓女子交往甚密,引起莊妻懷疑外遇,在家中寢室放置錄音筆,果然錄到謝女叫床的聲音,憤而對兩人提告。
檢方偵辦時,兩人一開始辯稱是純聊天。當檢方出示音檔證據,莊男才坦承兩人有親密關係,但只是以生殖器碰觸謝女下體,因為當時他硬不起來,並未插入。
謝女則對莊男提告,並辯稱自己是遭到莊男強制性交。檢方給予莊男不起訴處分,因為其認為根據謝女發出的叫聲,顯示她正處於性高潮狀態,而且音訊中也沒有傳出抵抗或抗拒不從等聲音。
莊男在獲得不起訴之後,謝女也改變說詞,指稱當時兩人不是純聊天,而是真的有發生性關係,不過莊男的性器官雖然有碰到她的私處,卻沒有插入的行為。兩人雖都辯稱未插入,但檢方認為錄音中有謝女叫床聲,顯然通姦事證已明確,因而依刑法第兩百三十九條通姦罪嫌,對兩人提起公訴。
針對檢方的起訴,法界人士認為,目前我國法律對於性交行為多採性器官接合說,但在通姦案件中,就算是抓姦在床,也實在難以證實有性交的接合行為,因而必須配合其他佐證,例如沾有精液的衛生紙等,而本案以叫床聲為證據,是否能說服承審法官接受,還有待考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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