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據的分類
證據的蒐集看似多元多樣,但是你知道哪些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?法律上依據客觀形態上的不同,將證據大致分為三大類:
(一)人證:以人的親身見聞或其自身知識為證據,著重在以人本身,包括告訴人、告發人、被告、鑑定人、其他親身見聞之第三人陳述均屬人證的範圍內。
(二)物證:以物品的存在或狀態來證明犯罪的事實,例如:凶器、贓物等等。
(三)書證:以文書的意義作為證據的方式,例如:醫院診斷書、筆錄、鑑定報告書等,然而有些物品可能兼具物證與書證的性質。
然而這些證據又能分成直接證據、間接證據以及輔助證據三大種類:
(一)直接證據:可以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。
(二)間接證據:雖然無法直接性的證明犯罪事實,但從間接證據所呈現的事實,可以直接推論犯罪事實為真。
(三)輔助證據:基本上無法證明犯罪事實,但是輔助證據的提出,能加強法院對原本已經提出的證據補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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