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什麼是設計離婚?」
很多人好奇,徵信社在感情婚姻的服務項目中,有一項「設計離婚」,可設計離婚是什麼呢?現在就讓典範來跟大家說說!
每個人都說現代結婚、離婚都很容易,其實這個說法有點問題,結婚的確很容易,但離婚沒有想像中簡單!因牽涉到包含財產分配、孩童監護權、贍養費等,且很多人寧願維持婚姻美滿的假象,不願被人看出自己在婚姻中的無做為及瑕疵,因此設計離婚就是藉由調查不肯離婚的配偶,找出其無法維持婚姻的關鍵證據,來協助委託人順利離婚。
「離婚不是雙方簽字蓋章就可以了嗎?」
這句話對,也不對。在台灣,民法界定中的離婚方式有三種:
(一)協議離婚
民法第1049條:夫妻兩願離婚者,得自行離婚。(配合我國民法修正成年的年齡為18歲,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刪除未成年人離婚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)。
這種就是最簡單也最和平的方法,夫妻雙方都有離婚共識,自行協商後,由夫妻雙方及兩位(以上)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,並由夫妻二人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
(二)調解離婚
民法第1052-1條: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,婚姻關係消滅。
雙方都有意願離婚,但卡在有些約定事項沒談攏或是怕對方反悔,就可改由調解離婚,由夫妻二人向地方法院聲請調解,由法院介入,協助雙方取得共識,達成調解要件,一旦雙方在「離婚調解筆錄」上簽名,效力即等同法院判決,則離婚成功。
(三)裁判離婚
民法第1052條: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我們上面提到的設計離婚服務,便是應用在需要裁判離婚的情形上,裁判離婚不像前兩種一樣,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,因此需要由法官判決雙方結束婚姻關係,但要符合法官界定「無法維持婚姻之情形」需有以上其中一種形況,所以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,就需要提出足以證明以上的證據,而這種時候,我們就可以協助委託者,蒐集這些證據。
由於裁判離婚一樣需要先進行調解離婚,若依舊無法取得共識才進入裁判階段,因此有些時候,我們蒐集到的證據,也可以幫助受困婚姻的委託者在調解離婚階段就讓對方點頭離婚,省去進入麻煩的訴訟程序。
「設計離婚的是如何收費呢?」
看到這裡,有朋友開始好奇,他如果想要購買我們的設計離婚項目,需要花費多少錢呢?這邊容典範跟大家解釋一下,由於每個想離婚的委託者都有不一樣的原因和理由,因此我們的業務必須因應每位委託者做出最適合的客製化安排,如此一來,這項服務很難有統一的價格,典範徵信只能跟大家說,相較業界平均價格,我們的價格絕對較低,同時,我們是業界唯一採「先辦後付」制度的公司,你可以先看完初步成果再付前金,你不用擔心我們做不好,因為典範會用行動告訴你,即使我們價格跟業界比起來較平價,但我們的專業及服務絕對不打折,你可以安心交給我們,若是有疑問都歡迎撥打24小時免費諮詢專線來聊聊:0800-555-331。
勇敢離開不幸的婚姻,典範伴著你走
根據民法中的裁判離婚要素,我們可以看到,除了比較常見的配偶出軌、家庭暴力外,其實對方的家庭成員若是對你有暴力行為(精神暴力、肢體暴力等等),使你無法再與配偶共同生活,也能符合離婚訴訟的要素,像是之前轟動一時的新聞-一名女子因不堪婆婆長期精神暴力,患上憂鬱症,最後寫下一封遺書,名為「我的婆婆殺了我」,輕生而逝,引起社會譁然,並掀起一波婆媳論戰,後來女方家屬提告其丈夫和婆婆,過失致死和殺人等罪,均獲不起訴處分。可如果當時她能鼓起勇氣,為了自己的幸福離開那段婚姻,會不會就能有部一樣的結局呢?現在也不得而知了。
托爾斯泰《安娜卡列尼娜》的開場白曾說「幸福的家庭,大多相似;不幸的家庭,卻有各自的不幸。」,在人生的道路上,選錯一條路並不可恥,可恥的是在錯路上繼續堅持,這句話換到婚姻也是一樣的。如果你在婚姻中,持續感到痛苦、無力或不幸、恐懼,請你好好想想,人生還長,是否甘願活在這樣的日子,若是你渴望逃離,對方卻不願放手,典範徵信隨時可以助你一臂之力,我們真心期待每位委託者都能看見更好的明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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