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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求償

什麼導致了兩人走向離婚?


根據民法第 1056 條:夫妻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,得向有過失之他方,請求賠償。前項情形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。

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
以及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:只限定判決離婚才能向他方請求贍養費,且必須因為自己對於判決離婚的事由完全無過失,又會因為判決離婚後自己生活陷於困難時,才能向他方請求。

要獲得離婚賠償,除非兩人在協議離婚時就有約定好相關內容,否則必須透過判決離婚,以及上述的條件之下才能請求賠償。

而在台灣賠償分為兩個部分,一個是民事賠償,另一個則是贍養費。 民事賠償必須在對方有過失情況下請求;贍養費則是不論哪一方,證明離婚造成聲請者生活困難便可提出,但聲請不一定會被認可,依舊要靠法官判決。

婚姻的結或離,都是兩個人的事

舉個前陣子在臉書爆料公社上被大家廣為議論的貼文為例,內容說道: 網友的朋友與前夫協議離婚,雙方都沒有通姦也沒有構成《民法》第1052條之重大事由,沒想到前夫居然列了清單並提告請求精神賠償,連喜餅、禮車、樂團主持費用、自己車子A到都要女方負擔,更誇張的是還要求精神賠償30萬跟生活開銷30萬,林林總總要160萬,被廣大網友紛紛痛批不要臉,當初結婚是兩人合意,離婚也是,憑什麼要求女方一人負擔,丟盡男人的臉。

沒有法律常識沒關係,有許多專家都能幫忙,但是以為自己能夠就此獅子大開口,那可就是大錯特錯了!上面說了,關於賠償,是要在一方有錯,另一方完全無錯的情況下提出聲請才能獲得,今天兩方都沒錯,也已經協議離婚成功,怎麼可能要求對方賠償!

在此,典範徵信社統整幾個關於離婚的小迷思為大家解答:

1. 贍養費是給對方自己的維持生活用的,與孩子的扶養費是兩回事。

2. 贍養費必須經過法院「判決離婚」聲請,或雙方自行在協議書上談妥並註明

3. 雙方都有錯,法院就不會判贍養費

4. 無論有沒有錯,因離婚導致一方生活困難,法院將會判另一方必須支付贍養費

5. 沒有孩子監護權也要負擔扶養費用,可依民法1084條第二條與1116條第二條向對方要求給付。

6. 無論是判決或協議離婚,只要對方有判定或約定的事項沒做到,皆可透過訴訟去聲請強制執行(最好要求對方簽立本票或公證,就不用怕擔心對方脫產或無產,導致無意義執行)

7. 離婚前沒聲請贍養費,離婚後,便不可再聲請贍養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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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心支持他的事業,換來的卻是背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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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民法》第1052條規定當夫妻的一方有以下數種情況時,他方就可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:

一、 重婚。

二、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
十一、有前面十個項目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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