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導致了兩人走向離婚?
根據民法第 1056 條:夫妻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,得向有過失之他方,請求賠償。前項情形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。
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以及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:只限定判決離婚才能向他方請求贍養費,且必須因為自己對於判決離婚的事由完全無過失,又會因為判決離婚後自己生活陷於困難時,才能向他方請求。
要獲得離婚賠償,除非兩人在協議離婚時就有約定好相關內容,否則必須透過判決離婚,以及上述的條件之下才能請求賠償。
而在台灣賠償分為兩個部分,一個是民事賠償,另一個則是贍養費。
民事賠償必須在對方有過失情況下請求;贍養費則是不論哪一方,證明離婚造成聲請者生活困難便可提出,但聲請不一定會被認可,依舊要靠法官判決。